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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法修法研讨互联网公司专场:社科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第5期召开,产业共议网络保护专章

发布日期:2021-05-06   点击量:

未保法修法研讨互联网公司专场:

社科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第5期召开

产业共议网络保护专章

当代未成年人是互联网的原住民,他们生活在互联网高度普及与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带来巨大机遇,也带来潜在的风险。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审稿对于网络保护进行了专门、全面、具体的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响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于2020年8月12日举办社科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第5期“《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审稿网络保护专章立法意见” 学术研讨会(互联网产业专场)。本次研讨会主要就网络内容监管与治理、防沉迷、智能终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与监护人同意、实人识别制度构建、游戏适龄提示和宵禁、网络欺凌、网络素养培养与权利体系保护等议题展开讨论,来自互联网公司和律所的代表围绕未保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网络保护专章的具体条款提出了建议。

本次会议受到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是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研究框架的组成部分。

首先由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致开幕辞。林维教授认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网络更是已经到来的未来,两个未来结合在一起,使得未保法网络保护专章意义非凡。另外,林维教授还指出,一个好的立法的过程,通常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也是各方面权利义务平衡、妥协、相互礼让的一个过程。这次研讨会就是希望能够从互联网企业的角度发出不同的声音来供立法者参考。通过多方的参与,为网络保护提供更具体、更明确的指导,促进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增强司法的可塑性和可行性。

随后,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张丽君提出了数条建议:首先,第67条的第二款应增加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的相关内容。第75条第二款应当改为“平台接到举报以后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传输或发布相关信息” 其次,第77条的结尾建议改为“举报人通知应当包括构成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初步的证据,以及该组织者或举报人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最后,第72条的使用范围应适度限缩,第78条第二款建议增加“对于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谷海燕则提出,第71、72、73、74条应进一步细化,审议稿中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表述也应辩明涵盖范围。另外,谷老师还总结了未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工作的几项重点。

随后,字节跳动平台责任研究中心的刘志毅主任也提出四点建议:第一,第70条征得同意的对象,建议改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现行法规一致。第二,网络直播应是网络音视频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第72条第2款可以将网络直播和网络音视频类合并表述。第三,第78条第1款对于“影响”的标准过于模糊,对于“停止传输相关信息”的规定,则可以有更高效率的选择。

阿里巴巴集团综合政策研究室专家刘明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建议将第70条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对儿童和儿童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区分,与国外实践相一致,也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协调。第二、针对53条中商品的标示义务以及第67条第二款中智能终端产品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义务主体应确定为生产者,增强可操作性。第三,第71条和78条中“发现”,可以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行替代。

阿里巴巴另有提交四点书面建议:一、建议第17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监护人防范未成年沉迷网络游戏的义务。二、建议将第72条第二款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明确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三、建议第73条第三款“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修改为“并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四、建议第58条仅禁止“非法”提供行为,避免实践中的“一刀切”监管。

京东法律研究院的严少敏秘书长指出:第67条建议参照《产品责任法》,由智能终端产品生产者提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技术措施,且形式不建议仅为保护软件。当前主流手机操作系统已有未成年网络保护功能,可做到对手机及手机内应用时长及权限的家长控制。鉴于此,第72条第2款中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等功能”的要求,也不必要通过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可通过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提供的家长控制功能实现,这也免去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核验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身份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风险。

作业帮总法律顾问何敏凤总监提出:立法上应当明确在线教育与网络直播概念的区别;在第78条中,对于类似“作业帮”这种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的平台,平台自己制定的标准如果严于法律规定应该被允许。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彭宏洁围绕二审稿中新增的平台内容管理义务的条款,重点提出两项建议:第一,对于第77条,建议将任何人对“危害信息”享有的“通知删除权”,改为“投诉举报权”,避免冲击现有的内容监管制度,也防止破坏平台生态。第二,对于第78条,基于第49条对“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规定的“以显著方式作出适当提示”的核心义务,将原有的“五重义务”简化为“平台发现用户发布此类信息的,应当提醒用户进行提示;用户仍不提示的,平台应当采取代为提示、内容处理或限制传输等必要措施”。尤其是,应当删除“停止传输”“用户提示后方可继续传输”的规定,避免将“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与“危害信息”同等对待,更为合理。

网易游戏法务黄志明总监指出:第68条应修改为“未成年人学生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的,学校有权统一保管和管理”。第71和72条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定义。第72条应修改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的相应措施。”第73、74、75条存在一些与行业现实及管理不适应的地方,建议调整。最后,对于第77条,建议改为“可以向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反馈、投诉,也可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快手高级法务孟洁总监提出数条建议:第67条建议能够明确网络保护软件的限制标准和中立性定位;第70条建议明确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并统一用语,并建议删除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同意的要求。第71条中“私密”的概念并不明确,建议去掉“及时提示”改为“当事人认为属于私密内容可以通知平台进行保护措施”,对于纯私人领域的私密内容,不影响公共网络环境,应当由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自主判断。对第73条中网游分级制度规定有待落实,不建议对宵禁条款的时间作详细规定。第78条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不能一刀切地禁止,应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免疫力,平衡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之间的关系。

阿里本地生活法律政策研究院李怡然秘书长介绍了阿里本地生活作为一家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所做的风险应对与提前布局,并建议对第70条和第74条有关未成年人识别和父母同意的规定予以限定和明晰。

小米集团法务部法务陈一夫总监则指出第68条可能阻碍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和通信需求,第71条与民法典中不得过度处理隐私的原则有冲突,可能会给平台的运营带来很大的风险和成本。

蚂蚁科技集团隐私保护办公室的冯坚坚总监提出:第70条中关于个人信息更正和删除的内容应当遵循民法典和网络安全法的框架。另外,对于不同性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在防沉迷措施的设置上不应一刀切;同时未成年人身份的识别必然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立法应当给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在不同情形下采用相称的个人信息收集方式以进行未成年人身份识别。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科就第70条下未成年人的识别提出了补充意见,并建议对境外网站、机构跨境提供信息服务情境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跨境适用予以规定、并扩充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屈向东主要从原则的角度上阐发:首先,制度变革要遵循权利义务相均衡的原则。立法需要合理考虑大型网站自身处理目前制度要求方面的困难以及未来所预期支出的成本。其次,对于盗版网站、三无网站,要加大刑事执法力度。真正有效路径是通过打击这些盗版网站,然后引导未成年人到正规网站平台上收看内容。最后,要重点打击非法网站的广告收入,从根本上切断其资金来源。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做出点评和总结:首先,专章应平衡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和其发展权及参与权,避免只“堵”不“疏”而遏制了未成年人在数字时代的成长。其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尊重未成年人发展规律,呼吁更多的创新技术方案。互联网企业关注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合规的要求,也是企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最后,希望通过法律政策和行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引导家长、学校、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共同参与、多管齐下,为儿童在数字时代的成长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和赋能的数字环境。

最后,法工委有关同志对研讨会的讨论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中心的会议筹办表示了感谢。林维教授也对到场参会的专家表示感谢,同时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致力于互联网法律和政策相关的前沿问题和基础理论研究,未来将持续进行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关注和研究,并期待各界的支持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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